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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胜利闭幕,文化体制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阶段。在目前传媒行业基于原有的“技术分类—专业分工—行业分系统”,及其依赖“类型技术”划分专业边界和行业制度的文化体制架构下,已经越来越受到来自高速发展的数字信息技术的巨大挑战,亟需构建大文化传媒行业体制。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数字技术的平台效应能抹平由类型技术所支撑的传统文化业之间的专业性差异及边界。借助于数字技术平台可以整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博物馆等行业,形成以数字生产、数字传播和数字消费为基础的“大文化传媒行业”。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大文化传媒管理体制,有助于进一步廓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形成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红利”。
一、文化行业分工的背后是技术分类,由此构成传统文化行业体系
我国传统文化行业体系形成于建国初期,是基于类型技术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分工结构。传统“类型技术”包括表演、广播、电影、电视、出版、文物保护等,界定了基本范围,并产生行业制度管理模式,因此在文化行业之间形成明显的界限和壁垒。
从历史纵向来考察。农耕社会以身体技能为基础产生了绘画、雕刻、戏剧、民间工艺等行业,逐步演进为现代意义上的文化艺术行业基础。第一次技术革命使造纸术和印刷术得到改进和提升,催生出分工细化、规模生产的近代出版业,开启了纸质传媒时代。第二次工业革命将人类社会带入电气时代,促进了近代音乐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形成。第三次技术革命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带入了信息时代,促进了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数字出版、网络游戏和动漫产业等现代数字文化行业的兴起。
从技术哲学的眼光看。传统文化行业架构的确立,得益于类型技术的“标识功能”。工具既是人与动物本质区别的要素,也是人们认识社会和标识事物的标尺。如根据工具来划分旧石器、新石器、青铜、铁器时代一样,人们也利用表演、声像、造纸、印刷、保存修复等技术作为工具标尺来“标识”演艺行业、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出版行业、文物博物馆行业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看待文化行业大多把它看成组织系统而不是技术系统。究其原因,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显性规定,容易让人看到边界;而技术则是一种隐性规定,具有“自隐特征”。因此,外部观察者很难直接感受隐藏在行业组织内的技术边界,久之则形成“内容是本质、技术是手段”的集体无意识状态。
技术类型所固有的范式构成了文化行业的合法性基础。通过技术的类型特征对文化组织进行“标识”和分类,形成了文化行业系统进行自我认同的物质基础和观念基础,也是形成行业制度意识形态的重要来源。在由技术范式划定的社会(行业)领域,人们在文化产品的生产、交换、消费过程中,“内生”出共同的利益取向和价值认同,进而形成一整套维护其地位和利益的独特话语系统,凝结为一种团体和社会共识,即行业制度意识形态。由此,传统文化行业制度被赋予合法性,并形成我国独特的超稳定社会行业结构。
二、类型技术与平台技术是性质不同的技术体系,对技术管理结构和生产关系模式具有不同的要求
类型技术是指某一类性质相同、功能互补的专业技术集合,是解决某一类生产和消费的技术模式。它可以支持建立一个完整的产品生产过程或产业链,如演艺产业、出版产业、新闻产业、广播电视产业等。类型技术因其明晰的外部边界而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特征。基于这种技术范式建立的文化行业系统,必须遵循技术轨道发展方向。因此,传统文化行业系统结构具有自我强化的动力和功能。平台技术则是指基于数字技术与信息技术的一整套技术解决方案。平台技术具有开放性和通用性特征,能为任何开发者的创建应用提供基础服务。与类型技术不同,平台技术可以同时为众多产品生产线或产业链提供共享技术支持,能够为类型技术提供信息平台、数字平台和网络平台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台技术构成了所有类型技术的“母体”。以云计算为核心的各种云平台构成的平台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类型技术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环境。平台技术能够为类型技术提供通用性基础,因而具有包容性特征。
从技术类型与制度结构的关系看,类型技术对应专业型管理结构,它与科层官僚体制有着良好的匹配性。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的科层官僚体制的日益普及和强化,实际上与类型技术精细化进程相伴随。平台技术对应网络型管理结构,它与扁平化管理体制存在较好的匹配性。上世纪80年代以来,借助于数字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业已不需要众多的“管理层级”,结构扁平化趋势明显。
区分类型技术和平台技术的意义在于,不同技术类型的创新进程对制度创新的作用不同。类型技术的渐进变迁一般难以推动行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而平台技术的创新将会对文化行业制度的整体性变迁提供强大动力。
三、平台技术抹平了类型技术的轨道特征,消解了传统文化行业分工的合法性
文化行业体制下的文化市场存在“物理隔绝”,而虚拟世界中的行业壁垒则会被打破。数字技术能够为各个行业提供共存“底盘”,推动文化市场的一体化进程。数字技术将重建类型技术的范式并改变其技术轨道,对表演、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及文物保护等传统技术冲击、融合,形成数字表演、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数字出版、数字文物遗产保护等新的技术形态,逐步向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具有兼容性和通用性方向发展,从根本属性上抹平了支持传统文化行业分工的技术类型特征。因此,数字技术的出现及发展,本身不仅仅是一场技术革命,更是一场社会革命。
在重建类型技术范式过程中,数字技术逐步消减了类型技术的阶梯性特征。在文化消费上,技术类型阶梯递进的特征,体现为“审美替代效应”。如电影对戏剧、电视对电影、数字音乐对模拟音乐、电子书对纸质书、网络音视频产品对传统音视频产品、移动终端对互联网终端。表明高技术产品对低一层级产品因其天然效率优势而具有替代性。数字技术赋予类型技术新的技术范式,为技术相对落后的文化行业超越类型技术的阶梯性特征提供了可能。这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数字技术的平台效应,模糊了传统文化行业系统的边界,数字技术与戏剧表演、音乐、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文物博物馆等的深度融合,产生诸多交叉性、互渗性的“蓝海”行业或领域。边界模糊、技术互渗、产品互补的新业态将使传统文化行业边界分割的技术壁垒消减。数字技术与信息技术所具有的跨越体制鸿沟的力量,将从根本上动摇和消解传统文化行业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突破现在的行业壁垒提供新的渠道。
四、互联网和大数据奠定“大文化传媒行业”的技术基础,构建大文化传媒体制,体现生产关系对文化生产力的能动性
从文化领域创新的发展历程看。基于数字和信息的技术创新,超越历史上任何一种创新。数字与信息技术的平台技术特征,对文化市场一体化进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提供了整合行业的基础条件。这种基于文化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在生产关系领域,即突破传统小文化行业的管理方式,重建新型大文化行业的制度基础,推动文化行业的融合创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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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技术对演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博物馆等类型技术的重建,在上层建筑领域必须确定一种全新的制度结构,即超越传统文化行业体制的“大文化传媒体制”。数字信息技术将使基于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的障碍逐步瓦解,引起“政府—市场”边界的移动,市场一体化力量的扩张与政府管理职能的缩减,将瓦解“文化部—文化艺术行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广电行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馆行业”之间的逻辑关系。大文化传媒体制应当是一种以生产效率为导向设计的管理流程。首先需要将业务相近、管理重叠的多部门合并,建立“大文化部”,并用具有大文化观念的“文化传媒”话语,代替传统的“文化、广电、出版、文物”话语。同时,按照“决策、执行、评价监督三分离”原则,形成有利于资源开放性配置、社会化大系统循环的职能管理流程,规避传统行政职能分工中常见的“帕金森现象”和“孤岛行为”,使政务流转从繁杂的纵向管理与横向联系中,优化为深度的内部有机衔接。
五、简要结论
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当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影响尚未引起人们深入、全面的警醒与反思。在信息时代,文化发展模式已从熊彼特的“线性技术推动模型”转向罗斯韦尔的“网络化过程”。文化生产和消费过程不再完全依靠行业系统,而是越来越多的依靠国家战略、文化科技融合框架和政企的合作伙伴关系。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形成一个相互作用的动态系统。因此,重新考量文化行业体制如何全面深化改革,如何调整文化行业领域之内的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体制如何适应当今文化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增强活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已被提上议事日程。我国文化体制管理模式面临着结构再造、建立“大文化传媒体制”的迫切要求。
原载《政策》年02期
责任编辑
李雪倩
校对
陈秋宁谢佳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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