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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剧透
您知道民法典中哪些法条和文化传媒行业有着密切联系吗?这些条文在制定时有何考量?在行业适用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6月20日下午,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邀请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校及科研机构、文化传媒行业的资深专家为你揭晓答案。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私权保障的宣言书,民法典确认并建立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并提供了完整多样的权利保护方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文化传媒相关的民法典条文主要存在于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其中人格权编规定了正当的新闻报道与侵害民事主体肖像权、名誉权之间的界限,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处理个人信息的注意义务,而侵权责任编则规定了文体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以下是部分条文的原文内容。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详细日程
开幕致辞
每人5分钟,14:00-14:20主持人:孟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鹏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雯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主题研讨
每人10分钟,14:20-17:20第一单元民法典中文化传媒相关条款的起草过程和内涵解读主持人:孟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编纂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典中文化传媒相关条款的起草过程张新宝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总编辑民法典与深度伪造技术的人格权规制姚辉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官民法典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第二单元民法典在文化传媒行业的具体适用主持人:刘文杰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永征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民法典中新闻报道的行为主体丁宇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民法典中人格权条款的司法适用宋纯峰字节跳动公司诉讼与维权总监民法典与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实践李颖阿里巴巴文娱诉讼法研负责人民法典与文娱相关的三个问题第三单元民法典与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主持人: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典对著作权法修法的影响朱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法室原主任民法典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的影响孙铭溪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主任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实践王融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民法典人格权编“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评议总结和致谢
每人5分钟,17:20-17:30主持人: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谢鸿飞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范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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