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有6种行为将被撤称号

据文化部官方网站消息,文化部近日修订印发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4月21日起全面施行。《办法》提出,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办法》规定,示范基地有“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等6种行为时,将对其称号予以撤销。

  据介绍,此次修订在年颁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基础上,将名称修改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

  《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申报与命名、管理与巡检、支持与服务以及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原则、引导方向、申报条件、命名程序、考核方式、管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并对示范基地能申请享受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给予了清晰的指引。

  《办法》对示范基地建设的主要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给予了明确的要求。如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同时提高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如规定了“运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含)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量化要求。

  《办法》还对示范基地强化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办法》规定,示范基地有“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等行为时,将对其予以警示;有“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等行为时,将对其称号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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