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相关制

白癜风如何防止复发 http://pf.39.net/bdfyy/bdflx/180503/6210228.html

热文资讯聚焦活动福利推广品牌

爆料/合作/投稿

联系

关于印发《瑞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相关制度》的通知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局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为建立健全文化旅游行业市场监管长效常治工作机制,市文广新旅局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和执法办案工作落实。

附:《瑞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相关制度汇编》

?

?

瑞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瑞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相关制度汇编

?

瑞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制度

?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履行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监督职责,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条?执法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发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

第七条?因上述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八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根据执法目录,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并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其他执法机构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瑞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

?

?

?

?

?

?

瑞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

?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文化市场案件举报受理工作的管理,畅通案件举报受理工作渠道,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文市发〔〕2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市场案件举报受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准确、高效的原则;并做到“有报必接、接报必查、有查必果”。

第三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内容: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营业性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三)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互联网文化、互联网视听、网络出版服务经营活动;

(五)艺术品经营、艺术考级活动;

(六)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七)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八)广播电视经营活动;

(九)旅游市场经营活动;

(十)文物和著作权相关活动;

(十一)其它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第四条?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受理人要做到认真、细致、热情、诚恳,用语礼貌、文明,不得推诿、拖延、拒绝。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信息网络以及其它适当途径或方式向各级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将举报的相关情况告知举报受理人,并积极协助做好举报受理工作。

第七条?对受理举报的应认真填写《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详细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匿名除外)、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将举报受理单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受理举报时应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八条?举报受理人应及时将《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据易灭失的举报,执法机构应在2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应在7日内立案调查。

第九条?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或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需立案调查的,应将举报查处情况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依法立案查处。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受理举报的执法机构在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查处情况。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执法机构在举报查处结束后,应及时在《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上填写查处情况或结果,连同举报材料、现场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保存5年,执法档案保存10年,重大案件永久。

第十一条?对于不属于执法机构职权管理范国内的举报,受理人应告知举报人向其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和书面意见及时移送其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交办的举报案件应按照要求在7日内调查处理,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抄告移送部门。其他部门移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移送其他部门的举报案件应按程序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对文化市场举报受理的案件,受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情况和执法行动安排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举报拒不受理、办理;或拖延推诿;或者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举报材料;或泄漏举报内容、执法行动安排,且严重影响当地文化市场管理经营秩序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举报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每半年一次填报举报统计报表并作分析,并及时逐级向上级执法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文化市场举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工作情况应纳入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考核评估和综合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评内容。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瑞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wenhuaxingye.com/whhyfl/1401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