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徐骏博观约取在一万小时锻造中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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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余俊俊

出品丨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

在诸多法律专业领域中,知识产权可能是横跨专业最多的领域,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背景往往也十分丰富多彩,有医学博士,有IT工程师,有来自影视行业的文艺咖……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骏律师就是这样一位拥有精彩职业生涯的资深知产律师。法律专业背景、10年政法记者经历以及近20年知产律师执业生涯,让他对专业问题、行业话题及青年律师的发展都颇具深邃的思考与敏锐的前瞻。

徐骏律师拥有南京、上海两地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深耕知识产权及公司法领域。他所代理的南京尚居诉南京飞日强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于年8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他还代理了美国Borland公司诉江苏某软件公司著作权纠纷、中广影视与某地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王建军与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商标侵权纠纷等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徐骏律师还具有为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徐骏律师注重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丰硕,是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检民行咨询专家、国家知识产权局区域信息服务中心专利顾问委员会入库专家、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入库专家、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在律新社《精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品牌指南()》中,徐骏律师被推荐为“匠心律师”品牌之星。近日,律新社与徐骏律师进行了对话,深入了解他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思考,记录一位资深知产律师的领先之路与执业箴言,并期待对行业人士有所启发。

01

博观约取、厚积薄发

深耕著作权、商标专业领域

律新社

请谈谈您的执业经历,是什么样的契机让您聚焦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并持续深耕?

徐骏:在成为专职律师之前,我做过十年法律条线记者。年左右,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刚成立不久,当时我还是一名从事政法新闻报道的记者。这样的身份让我有很多机会接触到该庭审理的案件,如国内首起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案、南京市市徽著作权纠纷、江苏首起员工携密跳槽案以及网页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等案件。自此,我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参与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我开始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对有兴趣的案例进行研究。

年,我离开报社,成为专职律师。那时候,我选择以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的专业方向。当时,知识产权属于比较小众的业务领域。著名杂文家、新闻人邓拓曾说:“记者的知识越多越好,记者首先要做杂家,再从杂中求专。”这句话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同样适用——广泛的知识涉猎与积累、丰富灵活的联想能力、触类旁通的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也是知识产权律师所需要具备的。可以说,我的记者职业生涯和律师执业经历有许多可以融会贯通之处。媒体从业经历也让我拥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帮助我更好地理解所出现的法律问题,直击问题本质,从而更加客观、准确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与建议。

律新社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深律师,您承办过许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请您列举一件印象深刻的重要案例,聊聊您的办案心得。

徐骏:谈到承办过的重要案例,从标的额来看,有标的额超1.1亿元的案件;从影响力来看,有“南京尚居诉南京飞日强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该案在年8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此外,还有我们作为被告代理人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对方不服申请最高院再审被驳回的案例。每一个案例的背后都有精彩的故事。

以“掌中宝”商标侵权案为例:我们的委托人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一种印有“掌中宝”字样的图书。原告王建军称,被告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在图书封面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掌中宝”字样,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该案一审在淮安中院审理,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掌中宝”三个字侵犯了王建军已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我们觉得这种判定值得商榷,于是向江苏高院提起了上诉。

印有“掌中宝”字样的图书,实际上是一种64开本的中学学科知识书籍。我们主张“掌中宝”是一个多含义的名词,比如摩托罗拉的“掌中宝”、作为食品的“掌中宝”等,而出版社并不是将其作为商标来使用的。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购买了十几本印有“掌中宝”字样、64开本的图书,通过这些图书的共性向法庭阐明了一个事实:“掌中宝”一词在图书上出现的根本目的,是为表述这是一种64开本、便于携带的口袋书,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商品有“其他特点”的情况。这种使用是一种正当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因此,本案中,原告无权禁止被告的使用。二审法院最终接受了“掌中宝”表示商品的其他特点这一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原告又诉至最高院申请再审,也被最高院驳回。

这个案子让我印象深刻之处在于办案的过程,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努力,包括查询资料、购买书籍、努力了解图书出版中的相关知识等。一个胜诉背后,往往有陆游的“工夫在诗外”的意境。

02

保持敏锐、笔耕不辍

洞悉实务、理论与趋势

律新社

您在知识产权的多个细分领域经办过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体会。请以著作权(版权)这一领域为例,谈谈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案件的新特点和涉及的新问题,以及知识产权律师应该如何紧跟这一趋势?

徐骏:美国著名版权专家保罗·戈斯丁曾言:“版权乃技术之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也涌现出许多新问题,面临更多新挑战,特别是在著作权领域。比如游戏的法律保护问题。年5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游戏《三国志·战略版》对其旗下游戏《率土之滨》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国志·战略版》构成作品侵权。这是《著作权法》修订后,首次将“游戏规则”明确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并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案例。虽然业内对此的认知不一,但毕竟留下了讨论空间。

再比如,ChatGPT技术的广泛应用带来了AI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一致的观点是AI生成物不是作品,只有人创作的才是作品。今年7月,七部委颁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此的高度重视。当然,ChatGPT技术的发展不仅带来了著作权领域的新问题,也对传统律师的业务模式、业务发展等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此外,数据权益如何保护?企业如何做好数据合规?这些新问题都是时代发展的产物,目前法律上暂无明确的规定。北京、江苏、浙江、深圳等地都已有数据登记的办法,这种做法是否把数据类比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也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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