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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夫于/2/87:38:58发布在凯迪社区猫眼看人
最近讨论“规则”的又多了起来,因为老虎咬了人,很多人喊着规则至上的口号大骂死者咬死活该,对于这种愚昧的现象,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有人深刻的揭露过,百年过去了,国人毫无进步,依然是那群吃着人血馒头的冷漠看客,或者说奴隶。
在几种不同观点的交锋中,本夫认为,虽然这其中有部分水军参与的嫌疑,但是,毋庸置疑,确实有些人是觉得“规则至上”是正确的,并且认为“遵守规则”是对民众最正义的要求。
但是,为何他们会把愚昧看作是高尚,并且这个所谓的高尚似乎又有一定的民意认可呢?
呵呵,本夫下面这一段所说的内容,很多人可能闻所未闻,然而确是我们的愚民文化对民众的洗脑过程。
汉字的字本身,只是一种符号,但是一旦给这种符号赋予了某种含义,其内容便丰富了起来,并且,这不同的字再组成了词组,其内容更加复杂,于是,人们通过对这些字词的运用来加深人和固化人们对它们的理解,在这个过程中,所谓的文化,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规则”,什么叫规则?
它应该是在某一领域中决定事物关系的某种法则,比如自然法则,或者说自然规律,我们也可以称之为自然规则,这是一种在自然界存在着的所有事物都“不得不遵循”的一种规则。为何本夫非要在“遵循”前面加一个“不得不”呢?因为这是事实,并且本夫想不出有什么简单的词或者字能够描述这种性质,如果仅仅用“遵循”是不够的,因为有了“遵循”那么势必就有“不遵循”。而在事实上,自然界的事物没有不遵循自然规则的,或生或死,无不遵循,而这样的遵循也不是自然界里的事物能够自主选择的,所以,本夫只能用“不得不遵循”来进行表达。
由此可见,所谓的规则,如果是在人类活动的领域内的规则,如果是人造的规则,那么必然是在可能的程度内最大化使人不得不依此行事的某种法则,记住,这个人,并不始终单指某种单一属性的受众群体。
如同自然法则里有优胜劣汰的劣汰一样,人造的规则里也必然应该包含惩罚的内容,如果把“规则”拆分开来看,其是由很多个“要求”所组成的,它既有对受众的“普遍要求”,又有对部分功能群体的“执法要求”。规则,是一个整体,是一个包含着各种要求的整体,而这各种要求的对应人群是不同的。所以,如果对其中某一个群体提出要遵守这个整体的规则,是错误的,因为,不同的功能群体其遵守的规则中的要求内容不一样,比如在自然法则里对牛羊的进食要求是吃草,对残弱牛羊的淘汰要求是被狮虎吃掉,所以,你不能要求牛羊自己来遵守淘汰残弱牛羊的要求,这个要求只能是狮虎来遵循(并且是不得不遵循,因为不遵循,它们也要被淘汰)。所以,所谓的规则,应该是某种体系,某种能够达到使之成为必然的体系。
而在愚民文化里,为了把权威的意志粉饰或者强化为“规则”,往往把权威对受众的“要求”偷换概念为“规则”。而在实际上,“要求”是比“规则”内涵更窄的一种概念,“各种要求组成了规则”,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要求”的受众相对来讲比较单一,而“规则”的受众则是其内含所有要求的受众的集合,并且这些受众的功能往往是对立的,就像狮虎对立于牛羊一样。把“要求”升格为“规则”,于是权威要求被神圣化了,而权威的责任被淡化甚至抹去了,只剩下了屁民的责任。
于是,一个有趣的现象出现了。
举个例子——闯红灯。“红灯停,绿灯行”其在功能上,是某种“要求”,而不是“规则”,那么规则是什么呢?规则是“红灯停,绿灯行,红灯不停要受罚”,这才能称之为规则,它使得红灯停绿灯行成为必然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愚民文化的作用开始显现了。事实上,民众遵守的只是一种“要求”,即“红灯停,绿灯行”,而使民众不得不遵守这个要求的是另一个要求“红灯不停要惩罚”,而这另一个个“红灯不停要惩罚”的要求对象是谁?不是民众,而是执法者。而使执法者不得不遵守惩罚要求的是谁?是规则的制定者。所以,如果非要说“遵守规则”的话,那么应该是“规则的制定者”遵守规则,而不是规则的被动受众之一民众来遵守规则。就好比你不能要求齿轮来遵守机械旋转的规则一样。
而现在呢?愚民文化把国人乱穿马路的现象归咎于“民众不遵守规则”,其实民众不遵守的仅仅是“规则里的单方面要求”,那么为何不遵守呢?因为“规则的制定有漏洞”,使得“红灯不停不受罚”,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民众不遵守要求,执法者也不遵守规则里的要求。而在愚民文化里,统统把这种闯红灯的现象归咎于“民众不遵守规则”,于是执法者逃脱了审判,愚民们开始一味的要求民众要“自觉遵守”所谓的规则,其实是“要求”,因为没有执法者的规则,不是规则,仅仅是要求。
所以,通过概念上的不知不觉的转换,把原本应该是权力者遵守的规则,转变成了民众遵守的规则;把原本是权力者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变成了民众的责任。
事实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还是北方南方,也不管是黑人白人还是棕色人黄种人,人都不会主动的单方面遵守“要求”,所以才有了权力者制定“规则”,来使人不得不遵守某种要求。也因此,一旦出现了不符合某种要求的现象,我们首先应该质问规则的制定者,并审视规则内是否有漏洞,而不是斥责规则中的某部分受众为何不主动遵守要求。
所以,严格从逻辑上来讲,对规则的某一部分受众而言,不存在“遵守规则”这种逻辑,民众遵守的是“要求”,而不是“规则”,规则的第一启动者,是规则的制定者,所以,如果非要用“遵守”这个词来和“规则”搭配的话,那么“遵守规则”只适用于“规则制定者”,其他的对象都只是遵守规则内的各种要求罢了。
同样,“破坏规则”的也不可能是规则的受众,只可能是规则的制定者,因为,受众在被支配的前提下没有破坏规则的能力,除非受众和规则制定者的身份重合,这是另外的衍生话题,这里不讨论。
愚民文化,在潜移默化之间,把“权力者的要求”转化成了“规则”,把“规则的责任人”——权力者,转化成了规则的受众之一——民众,再把西方文化中的新鲜词“规则,契约”,用愚民逻辑和“遵守”结合起来,最后组成了一个自以为很先进很新潮很文明的新词“遵守规则”,来要求屁民,却把规则的实际制定者——权威,移出了责任名单。
于是,西方文明中的规则,到了我们这里,变成了披着“规则”外衣的“要求”,把理应遵守规则的权力者,替换成了规则的受众——屁民。把不符合规则的情况——行人闯红灯以及闯了红灯不受罚,替换成了仅从表面看到的现象——闯红灯。通过这一系列的转换,最后,我们的愚民文化成功的把交通法规执行不力的责任完全的毫无保留的推给了民众,并扣其帽曰“不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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