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拟注销部分许可证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以下有效期届满未进行延续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实施注销;以下三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经营设施设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拟对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注销。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有关场所负责人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注销公告生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