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9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第二点第(四)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88号)第一条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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